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宜璋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宜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宜璋因妨害自由罪案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本件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24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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