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92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周柏宇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第一審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13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