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039號上訴人 劉俊利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 律師被上訴人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芷瑜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呂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