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金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金龍選任辯護人尤伯祥律師
陳令軒律師 絲漢德 律師被告 李柏衡 選任辯護人 王子文 律師
張家茹 律師 盧姵君 律師被告 潘彥州 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 律師被告 謝東波 被告 鄭鵬基 被告 楊博智 被告 葉公亮 被告 呂素玲 被告 林宜霖 被告 林麗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107年3月31日前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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