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24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裁判案由:詐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庚○○己○○乙○○戊○○甲○○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粘怡華 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