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514號
原   告 楊梅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承基
被   告  蘇昱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31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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