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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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048號
原 告 馮麗珠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歡喜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88,7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15,7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5,25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