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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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048號
原   告  馮麗珠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歡喜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88,7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15,7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5,25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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