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1695號
原   告  許偉成
原   告  郭靜蕓
被   告  李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