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9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森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昕 即耀星車業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9,107元《即上訴
聲明二:(48,000元×0.05×1385/365【105年8月13日至提起
上訴日109年5月28日止,共1385天】=9,107元),上訴聲明
三: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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