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33號
原   告 臺中市臺中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麒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間請求給付服務手續費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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