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八八號
原告辛○○
壬○○庚○○己○○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住被告丑○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被告子○○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癸○○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被告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被告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訴訟代理人乙○○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查報佔有系爭土地之時間。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劉碧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