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73號原告 林昭明 被告 許國良 訴訟代理人 許金山 被告 林寶珠
曾麗珍 許龍俊 許順棠 許博閔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 被告 林秀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