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83號聲請人 劉嘉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孟賢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林孟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票號WG0000000-WG0000000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確認附表21張本票票號號碼英文WC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