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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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九八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九八號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國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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