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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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同年四月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威龍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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