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庚○○原告己○○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被告戊○○前一人訴訟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攜最近之花蓮市○○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到庭。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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