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2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月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景源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2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月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