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4日│97年12月4日│97年12月5日│97年11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578號│97年度毒偵字第6578號│97年度偵字第26063號│97年度毒偵字第628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583號│98年度審訴字第583號│98年度審簡字第151號│98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17日│98年4月17日│98年5月21日│98年2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583號│98年度審訴字第583號│98年度審簡字第15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7日│98年4月17日│98年6月8日│98年5月27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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