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蔡海雲

蔡彩琴

蔡敏

蔡文軒

蔡錦煌

蔡文來

蔡文盛

蔡李頭

蔡添枝

林英劼

蔡孟庭

蔡孟珍

蔡岳霖

蔡秉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蔡海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947元【計算式:13,300×199.96×1/10=265,94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