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林辰芝

附民被告 呂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城交簡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 官林敬展

                 法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