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4號
原告 高滄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暐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板簡字第2560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