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補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經瑋

程明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容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珉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