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8號

原告 馮慧珍

被告 莊進福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

被告 莊進生

訴訟代理人 莊鴻鈞

被告 莊進明

訴訟代理人 郭家豪

被告 莊進雄

訴訟代理人 林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亦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本院111年度東簡第1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26頁)。因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已於112年10月23日判決確定而終結(見本院111東簡132審理卷第307頁所附之確定證明書),爰依前揭之規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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