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8號
原告 馮慧珍
被告 莊進福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
被告 莊進生
訴訟代理人 莊鴻鈞
被告 莊進明
訴訟代理人 郭家豪
被告 莊進雄
訴訟代理人 林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亦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本院111年度東簡第1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26頁)。因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已於112年10月23日判決確定而終結(見本院111東簡132審理卷第307頁所附之確定證明書),爰依前揭之規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