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8號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健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林漳娥 等5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本件被告陳林漳娥、 林采萱 、 林秀穎 、 林淑緞 、 林淑慧 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