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8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健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林漳娥 等5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本件被告陳林漳娥、 林采萱林秀穎林淑緞林淑慧 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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