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高雄市營建土木職業工會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吳石吟 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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