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高雄市營建土木職業工會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吳石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九四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純卿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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