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301號
原   告  許景雄
訴訟代理人  許詒庭
被   告 曾 和棖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月十二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一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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