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35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睿丞 即至維牙醫診所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80,6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