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陳金祥
相 對 人 陳進樹 之繼承人
陳進明 之繼承人
陳有牛 之繼承人
陳玉輝
陳榮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陳進樹、陳進明、陳有牛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補陳陳進樹、陳進明、陳有牛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
承人之姓名、年籍、住居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
三、記載被告正確姓名之起訴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並
自行將繕本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