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陳金祥
相 對 人  陳進樹 之繼承人
       陳進明 之繼承人
       陳有牛 之繼承人
       陳玉輝
       陳榮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陳進樹、陳進明、陳有牛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補陳陳進樹、陳進明、陳有牛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
  承人之姓名、年籍、住居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
三、記載被告正確姓名之起訴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並
  自行將繕本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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