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調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王文鴻 (原名: 王文宏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文鴻(原名:王文宏)欠款未還,
經強制執行後,發現王文鴻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
國(下同)82年6月30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予相對人鼎豪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豪公司),因執行無效果,故提出
本件調解聲請等語。經查,抵押權是否存在,乃相對人間抵
押債務已否清償問題,與聲請人尚屬無涉,況聲請人對相對
人即抵押權人鼎豪公司並無任何請求權存在,該抵押權人是
否行使抵押權,或抵押權已否清償,有無虛偽債權存在等,
均應另循其他法定程序以謀解決,依其性質顯無調解之必要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
附表:
┌─────────────────────┐
│土地均坐落高雄市路竹區觀音│
├──┬────┬─────┬───────┤
│編號│地號│面積(㎡)│設定權利範圍│
├──┼────┼─────┼───────┤
│1│856│370.93│4分之1│
├──┼────┼─────┼───────┤
│2│856-1│3.29│4分之1│
├──┼────┼─────┼───────┤
│3│857│656.28│8分之1│
├──┼────┼─────┼───────┤
│4│860│136│8分之1│
├──┼────┼─────┼───────┤
│5│861│58.96│8分之1│
├──┼────┼─────┼───────┤
│6│862│321.26│8分之1│
├──┼────┼─────┼───────┤
│7│863│235.82│8分之1│
├──┼────┼─────┼───────┤
│8│879│326.64│8分之1│
├──┼────┼─────┼───────┤
│9│880│49.93│8分之1│
├──┼────┼─────┼───────┤
│10│881│278.59│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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