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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