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4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及4月、10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總計24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97年4月10日至同年│97年4月17日│97年6月27日│97年9月4日│││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849號│150號、第151號│26260號│562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1484│97年度訴字第3460號│98年度簡字第420號│98年度訴字第479號││││號│││││事├──┼─────────┼─────────┼─────────┼─────────┤│實│判決│97年12月12日│97年11月11日│98年6月8日│98年6月3日││審│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1484│98年度上訴字第167│98年度簡字第420號│98年度上訴字第1446││││號│號(程序駁回)││號(程序駁回)││判├──┼─────────┼─────────┼─────────┼─────────┤│決│確定│98年1月8日│98年2月12日│98年7月6日│98年9月11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