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再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88號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確定判決(本院95年度上更(二)22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34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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