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77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逃亡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4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7月1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邱麗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