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被告己○○被告壬○○被告子○○被告戊○○被告乙○○
1之3號被告丁○○被告丑○○被告丙○○被告癸○○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 律師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 律師被告寅○○被告甲○○被告庚○○
2號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0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