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50號

                  113年度聲字第2053號

聲請人 陳碧嬌

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8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物發還陳碧嬌。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續一)狀」所載。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留存之必要」,係指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是扣押物無毀損滅失之虞或認為扣押物不能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是以,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或依同法第142條第2項之規定,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然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從而,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發還。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物(即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2至A-1-22及本院113年刑保字第195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21所示之物,本院審易卷第279至281頁),為聲請人所有,有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收據可稽。對於上開物品發還與否,檢察官表示並無意見等語,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8月28日北檢力號113聲他821字第1139087017號函、113聲他1278字第1139087024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開扣案物均未被檢察官列入起訴書之證據清單,堪認上開物品尚非屬得沒收之物,亦非作為本案證據之用,而無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發還前開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即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1所示之物),為聲請人所有,有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收據可稽,然檢察官未檢送至本院贓物庫(本院審易卷第459至463頁),且表示暫不予發還之意見,有上開二函文可稽,故此扣案物無從由本院直接辦理發還,聲請人應逕向臺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聲請發還。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3至32所示之物(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E1-10-3-1至E1-10-3-10及本院113年刑保字第195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2至31所示之物,本院審易卷第272、273頁),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保管,有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及封條照片及本院扣押物品清單上所載之所有人姓名可參(本院審易卷第272、273、423至433頁),故該等扣押物即非聲請人所得聲請發還之物,而應由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始屬適法,是即應予駁回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陳碧嬌iphone12proma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陳碧嬌

扣案編號(下同)A-1-1

2

固地產有限公司國泰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

A-1-2

3

達固地產有限公司國泰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

A-1-3

4

達固地產有限公司國泰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

A-1-4

5

達固地產有限公司國泰存摺1本(帳號:888A0000000號)

A-1-5

6

達固地產有限公司兆豐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號)

A-1-6

7

達固地產有限公司臺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

A-1-7

8

達固地產有限公司土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

A-1-8

9

達固地產有限公司台新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A-1-9

10

達固地產有限公司國泰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

A-1-10

11

陳碧嬌新光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號)

A-1-11

12

陳碧嬌世華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

A-1-12

13

陳碧嬌國泰世華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

A-1-13

14

陳碧嬌國泰世華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

A-1-14

15

陳碧嬌國泰世華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

A-1-15

16

陳碧嬌國泰世華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

A-1-16

17

圭裕達固公司名片1張

A-1-17

18

翁光輝 收款130萬元便條紙1張

A-1-18

19

陳碧嬌隨身碟1支

A-1-19

20

陳碧嬌隨身碟1支

A-1-20

21

達固地產有限公司110年傳票1箱

A-1-21

22

達固地產有限公司111年傳票1箱

A-1-22

23

陳碧嬌名片3張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1-10-3-1

24

宇強臺灣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

E1-10-3-2

25

陳碧嬌辦公室內抽屜手稿3張

E1-10-3-3

26

大直案鄰損事件相關資料1本

E1-10-3-4

27

基泰公司第18屆第7次董事會議事錄1本

E1-10-3-5

28

基泰公司印鑑卡影本1張

E1-10-3-6

29

基泰公司112年9月受災戶請款單2張

E1-10-3-7

30

陳碧嬌辦公室抽屜內大直案相關資料2張

E1-10-3-8

31

陳碧嬌辦公室內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1台

E1-10-3-9

32

陳碧嬌銀行保險箱鑰匙1支

E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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