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
原告 楊鄭金滿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吳榮庭 律師
被告 楊成蔚
陳 李清子
阮名言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銘鴻為被告楊殷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均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楊在鏜 遺產,起訴後被告楊殷富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楊銘鴻,有本院調取之戶籍資料可憑,是關於楊殷富之訴訟程序,自應由楊銘鴻續行。惟原告或楊銘鴻迄未聲請承受訴訟,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楊銘鴻為楊殷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