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38號聲請人甲○○被告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上列被告乙○○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之配偶聲請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10月31日將其收押在案。
三、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羈押之原因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