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