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0二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己○○代理人子○○被告丙○○
丁○○辛○○庚○○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景安 被告戊○○
甲○○乙○○丑○○原名黃癸○○壬○○寅○○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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