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 金福臨 黃金珠寶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93年9月30日│51,450元│0000000│││公司│行││││├─┼─────────┼─────────┼───────────┼────────┼────────┤│2│ 謝博強上海商業銀行屏東分│93年9月30日│126,000元│300312││││行││││├─┼─────────┼─────────┼───────────┼────────┼────────┤│3│ 柳憲明聯信商業銀行屏東分│93年9月30日│38,600元│172985││││行││││├─┼─────────┼─────────┼───────────┼────────┼────────┤│4│ 王有用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9月30日│68,140元│22096││││屏東分行││││├─┼─────────┼─────────┼───────────┼────────┼────────┤│5│ 鍾徐華櫻 │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93年9月30日│4,050元│0000000││││行││││├─┼─────────┼─────────┼───────────┼────────┼────────┤│6│ 吳素惠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屏│93年9月30日│52,800元│269366││││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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