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除字第63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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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除字第6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三○五號
聲請人甲○○○○○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年八度催字第三0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張汝琪~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八九0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叁萬伍仟柒佰叁拾│HA00四0一九││││安分行│安分行││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