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訴字第三八六七號
原告甲○○被告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市○○路○段○○○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云云。惟按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者,雖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然因買賣、贈與或其他關於不動產之債權契約,請求履行時,則屬債法上之關係,而非不動產物權之爭訟,應不在專屬管轄之列(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四七二二號判例參照)。是以,關於不動產之債權契約,請求履行時,屬於債法上之關係,而非不動產物權涉訟,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無專屬之管轄權。準此而論,關於不動產之債權契約之爭訟,自非因不動產而涉訟,否則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關於不動產物權涉訟之專屬管轄規定,將形同具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與訴外人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原告之媒介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依民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應給付報酬予原告。是原告係本於居間契約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報酬,兩造間自非因不動產涉訟甚明。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三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