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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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案外人 楊慧琴 為姊弟關係,楊慧琴因積欠甲○○○會款新台幣五十六萬元,甲○○○與其女兒 陳淑麗 及兒子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前往被告位於雲林縣水林鄉大山村大山五十三號之住處,要求楊慧琴償還債務,雙方發生口角,因引乙○○不滿,遂與甲○○○等三人發生肢體衝突,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甲○○○,因而致甲○○○受有右眉裂傷長約二‧五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已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調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一件附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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