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254號債權人 邱旭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進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支票退票理由單者,請另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借貸關係);並表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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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