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展維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藥丸半顆(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展維於民國99年8月24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百老匯汽車旅館」109室內,為警查獲被告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538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淨重0.13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毛重),經鑑驗確呈MDMA藥品類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展維前開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53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藍色藥丸半顆(淨重
0.13公克,因鑑驗使用0.0516公克,驗餘淨重0.0784公克),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聲請書僅載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容有誤會),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上開藍色藥丸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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