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二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設法定代理人丙○○
住訴訟代理人丁○○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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