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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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73號抗告人 楊麗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文維 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9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應屬抗告之提起,雖其誤為再抗告,仍應以提起抗告論,合先敘明。
二、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抗告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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