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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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元吉 原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志銘 原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代表人 藍福良 原告 張鴻英
黃士哲 李中元 林豊鈜 顏曜智 唐美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楊俊彥 律師原告 張雅音 訴訟代理人洪崇欽律師
楊俊彥律師 蘇慶良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葉俊榮 輔助參加人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中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輔助參加人為配合辦理「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化計畫」之重大建設,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臺中○○○區○○○○○段)」案(下稱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報經被告以104年6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939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後,輔助參加人據以104年7月17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142347號公告,自104年7月20日零時起發布實施。原告等人為臺中市大智慧學苑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大樓坐落土地位於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內容明細表編號變5之變更範圍內,因不服原處分核定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後,將原使用分區由商業區○住○區○○○○○道路用地,且系爭大樓恐因大智路打通而需拆遷,遂提起本件行政救濟。是本件輔助參加人既係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之當地主管機關,其對於案涉相關事實情況,顯較被告明瞭熟悉,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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