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昀叡鍾昀蒲鍾昀翰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0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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